剥夺政治权利的划定
发表时间:2023年05月28日浏览量:
本文摘要:【点击文末小法式,免费咨询执法问题】剥夺政治权利的划定:《刑法》第五十四条,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:(一)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(二)言论、出书、聚会会议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自由的权利;(三)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;(四)担任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元和人民团体向导职务的权利。第五十五条,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,除本法第五十七条划定外,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。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,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,同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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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点击文末小法式,免费咨询执法问题】剥夺政治权利的划定:《刑法》第五十四条,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:(一)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(二)言论、出书、聚会会议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自由的权利;(三)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;(四)担任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元和人民团体向导职务的权利。第五十五条,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,除本法第五十七条划定外,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。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,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,同时执行。第五十六条,对于危害国家宁静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;对于居心杀人、强奸、纵火、爆炸、投毒、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,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。
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,依照本法分则的划定。第五十七条,对于被判正法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在死刑脱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,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。第五十八条,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,从徒刑、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盘算;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固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。
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,在执行期间,应当遵守执法、行政法例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视治理的划定,听从监视;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划定的各项权利。(此处已添加小法式,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检察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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